2004年8月3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行政类
  关键词 强奸罪
  问:双方自愿为何构成强奸罪
  前不久,刘某途中遇一少妇,见其长得漂亮,顿生邪念。这个少妇看起来有点傻,似乎不太正常。刘某便提出给她20元钱,与她发生性关系,没想到少妇居然同意了。事后,经司法精神医学鉴定,少妇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,对性侵害不知抵抗,无性自我防卫能力。令人不解的是,当时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,且刘某还付了钱,但刘某却被以强奸罪处以刑罚。这是何故?
  读者 赵小芬
  答:“自愿”不等于真实意思表示
    强奸罪是指以暴力,胁迫或者其他手段,违背妇女意志,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。顾名思义,似乎只有“强行”才构成该罪,事实不然。
    从鉴定结论可知,少妇对性侵害不知抵抗、无性自我防卫能力,表明她不能表达、不能主宰自己的意思,其表现出的“自愿”并不等于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。不能表明她真实自愿,刑法理论上均要求视为不自愿,即视为违背其意思;另一方面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明确规定,明知妇女是精神患者或痴呆者(程度严重的),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,不管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。从行为实施之时,刘某就已知道少女有点傻、不太正常,说明其应已知道或应当知道。